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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發佈: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7月26日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健全產地准出制度,保障農產品品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品質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品質安全合格標識。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於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合格證的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生鮮乳依據《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含畜牧獸醫、漁業,下同)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轄區內開具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交易後,持有者對其持有的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負責。


第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合格證的依據,確保其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一)自檢合格;

(二)委託檢測合格;

(三)內部品質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諾合格。


第六條 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考樣式附後。

(一)產品名稱和重量;

(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資訊(名稱、位址、聯繫方式);

(三)確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條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蓋章或簽名;

(五)開具日期。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合格證大小尺寸。

第七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第八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並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以下幾種證明材料可視同合格證,不必重複開具。

(一)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誌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影本;

(二)有效的食用農產品品質安全追溯標籤;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督促、指導和教育。對於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2016726日,農業部發佈

點擊率:152       發布時間: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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