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ACSOP04農產品合格溯源認證規範及流程草案
壹、合格溯源規範
一、申請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認證之規範為:
1.
農產品生產及認證管理法、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2.
生產階段:依據GDAC良好農業規範(GDACGAP)範圍。
加工階段:未納入GDAC良好農業規範(GDACGAP)範圍內之加工作業,其 產品應以經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且符合食品良好作業 規範(食品 GMP)、優良農產品認證管理辦法、ISO22000 或有機農
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分裝、流通及販賣階段: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3.
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行政規則、公告、相關釋函及本公司程式及公開檔。
前條所定GDAC良好農業規範(GDACGAP)應包含下列專案,由GDAC訂定公告之:a、生產流程圖: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生產資材或設施。
b、風險管理表:以表格方式列出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管理相對應之危害因數、引發危害之原因、因應對策與憑證及紀錄檔等專案。
c、查核表:以風險管理表為基礎,列出各風險管理物件之查核專案及查核頻率,供農產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
d、其他經GDAC指定之事項。
貳、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流程
一、申請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1.
農民。 2、農業合作社。 3、農場。4、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應公開之生產資料(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認證機構名稱及認證有效期間。)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向本公司申請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如下:
1.
足以確認認證申請者之身分及申請範圍證明文件。
2.
申請個別認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合格溯源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3.
申請集團認證者,應檢附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式書、至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所有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檢查(稽核)紀錄、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4.
申請內容包含加工階段認證者,其產品應以經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提出或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認證證書、附加認證標誌之ISO22000認證合格證書,並提出加工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溯性之資料及流程。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檔。
四、本公司將檢視認證申請書之內容及所附檔完備,始受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式辦理認證作業:
1.
檢查(稽核)小組組成:依申請案內容指派檢查(稽核)小組成員,其中至少應包含一名符合認證規範所定資格之檢查(稽核)員。
2.
檔檢查(稽核):由檢查(稽核)小組審查所附檔應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及相關法規要求,並進入中央主管機關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審查申請者上傳之資料。
3.
檢查(稽核)計畫擬訂:由檢查(稽核)小組依據申請案內容及相關規定擬具檢查(稽核)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作業辦理時程、認證基準、檢查(稽核)小組成員名單、檢查(稽核)人天數及認證範圍。
4.
現場檢查(稽核):檔審查通過後,由檢查(稽核)小組安排現場檢查(稽核),確認各項作業是否符合產銷作業基準。
5.
產品抽樣及送檢:于認證決定前,應至少進行一次產品藥物殘留檢測,樣品數及檢驗專案由認證機構依據檢查(稽核)計畫決定之。
6.
檢查(稽核)報告提送:由檢查(稽核)小組就各項檢查(稽核)、審查及檢驗結果做成結論及建議,提送報告予認證機構。
7.
認證決定:由認證機構組成審議小組,依據檢查(稽核)報告內容判斷申請者符合下列認證基準者,得予通過認證,並核發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證書:
a)
各項作業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要求,並確實進行相關紀錄及查核作業。
b)
批次、編碼、追溯作業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c)
正確且完整之履歷資料。
d)
產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五、前項檔檢查(稽核)及現場檢查(稽核)未通過者,本公司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退回其申請案。
六、申請集團認證者,本公司將於現場檢查(稽核)前先就總部運作是否符合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式書,辦理檢查(稽核);經檢查(稽核)結果判斷可采抽樣方式辦理各成員現場檢查(稽核)者,其抽樣成員數不低於總成員數之平方根。
七、申請內容包含加工作業階段部分,本公司經檔檢查(稽核)判斷符合相關規範(加工階段:未納入臺灣良好農業規範範圍內之加工作業,其產品應以經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且符合ISO22000或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得免現場檢查(稽核)。
八、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證書記載專案如下:
1.
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認證者,應注明其成員名稱。
2.
產品品項。(補充說明)
3.
認證基準之名稱。
4.
認證有效期間。
5.
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6.
認證機構與認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認證檢查(稽核)或追查事項
一、通過認證前查核事項
1.申請合格溯源認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甲、農民。二、農業合作社。三、農場。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2.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應公開之生產資料(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認證機構名稱及認證有效期間。)上傳至GDAC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
二、通過認證前(後)查核事項
1.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合格溯源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號或追溯碼。
2.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合格溯源農產品,應根據操作事實,逐批詳實記錄作業時間、原料資材之使用、作業流程與內容、製品出貨時間及數量,並填載各批次產品之風險管理表、查核表與其所附憑證及紀錄檔、基本資料及認證作業相關書表。
3.農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及流通合格溯源農產品,應依據操作事實,逐批記錄加工場所基本資料表、原料與資材取得紀錄表、加工履歷紀錄表、出貨紀錄表、各種檢驗分析表、販賣場所基本資料、販賣場所販賣過程紀錄表等相關紀錄表單。
前項規定之認證作業相關書表至少保存六年,合格溯源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認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4.合格溯源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
a.
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
b.
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裝、販賣,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
三、通過認證後查核事項
1.經認證通過之合格溯源農產品于陳列販賣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追溯碼。三、資訊公開方式。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2.經認證通過之合格溯源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認證機構名稱,並依本協會公告之管理辦法辦理。。
3.經認證通過之合格溯源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GDAC之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合格溯源農產品之生產或流通相關資料。
4.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認證機構名稱及認證有效期間。
5.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合格溯源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
6.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肆、合格溯源農產品認證作業程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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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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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申請
填寫申請書、問卷調查表,準備相關檔提交GDAC,並根據GDAC要求及時補充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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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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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受理
進行合約評審、確認報價、簽訂認證合約書、支付認證費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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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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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檢查(稽核)小組
指派檢查(稽核)小組成員,至少應包含一名符合認證規範所定資格之檢查(稽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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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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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檢查(稽核)(審查)
由檢查(稽核)小組審查所附檔,應符合合格溯源作業基準及相關法規要求,並進入GDAC合格溯源執行資訊系統審查申請者上傳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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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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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者,認證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退回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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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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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檢查(稽核)計畫
由檢查(稽核)小組依據申請案內容及相關規定擬具檢查(稽核)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作業辦理時程、認證基準、檢查(稽核)小組成員名單、檢查(稽核)人天數及認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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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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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稽核)
檔審查通過後,由檢查(稽核)小組安排現場檢查(稽核),確認各項作業是否符合合格溯源作業基準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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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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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者,認證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退回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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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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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抽樣及送檢
將檢查(稽核)員於現場檢查(稽核)時抽樣採樣之樣品送樣到ZHCERT認可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實驗室檢測,並追蹤檢驗報告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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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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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檢查(稽核)報告
由檢查(稽核)小組就各項檢查(稽核)、審查及檢驗結果做成結論及發證建議,提送報告予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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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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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決定
由認證機構組成審議小組,依據檢查(稽核)報告內容判斷申請者符合認證基準者,得予通過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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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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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認證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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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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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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