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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認證公正委員會組織章程(試行)
廣東省兩岸農委會公正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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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農業委員會(GDAC)認證公正委員會組織章程(試行)
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農業委員會(GDAC)認證公正委員會組織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農業委員會(GDAC,以下簡稱廣東省兩岸農委會)認證公正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委會”)是根據ISO/IEC  17065:2012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實施認可及管理的相關規則與要求,為保證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第二條    認委會的業務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同時遵循國際慣例,堅持公正、高效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組成原則
第三條    認委會成員由與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機構運行公正性、各領域認證活動的內容、功能、政策和原則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代表參與組成。具體由產品提供組織(供方)、顧客(需方)、政府和/或社會團體、技術專家、認證機構等所有認證領域普遍利益方的代表以及具有各認證領域背景的特別利益方的代表共同組成,各利益方維持均衡,其中任何一方不處於支配地位;
第四條    認委會的整體專業能力須滿足或在專家組支援下滿足對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公正性、認證標準業務範圍管理的要求;
第五條    認委會設主委、副主委各一名,委員若干名(正式委員11席,9席票選,2席由現任會長推派之,票選後補委員5席。)。認證公正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根據本章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並結合考慮委員人數對認委會實際運行效率的影響,推薦相關機構、具體人選及所代表的利益方,各利益方委員人數不超過總席次的1/3。主委由認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在任期內,除主委以外的其他認委會成員可以根據所在單位意見在其內部進行適當調換。根據GDAC新領域業務活動的開展需要,可增加相應認證領域背景的特別利益方代表;
第六條 認委會得聘任具備特定領域、行業或專業範圍背景的資深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提供技術支援;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    備查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認證工作的管理手冊,並實施公正性之監督;
第八條    審議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認證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九條    受理和處理對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未能有效處理之認證工作的抱怨和申訴;
第十條    審議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開展各類產品認證及認證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對廣東省兩岸農委會(GDAC)實施的認證工作是否符合確定的政策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按照ISO/IEC  17065:2012要求建立、實施並保持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為保證組織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協調與體系認證業務有關的各部門工作;
第十四條    組織GDAC內部審核,向會長報告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便進行管理審查;
第十五條    全面負責認證流程中各項活動的監控,包括各領域認證風險評估、各領域業務系統運行規範性監督、合格審議及認證決定;
第十六條    分管GDAC技術顧問委員會;

第四章       辦事程序
第十七條    認委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出席會議之委員的各利益方代表及委員總席次都應達1/2以上委員其中要包含有3類以上利益方代表,決議需經出席委員1/2以上通過始有效;
第十八條    認委會聘任之各領域專家成員得參加會議具有建議權但無表決權,認委會執行秘書應列席認委會會議但無投票表決權;
第十九條    認委會全體成員及專家成員均應簽署利益迴避、公正性與保密聲明;
第二十條 認委會的工作和各項決議事項由認委會執行秘書處理,負責安排與認委會有關的事宜,如;認委會會議的組織與準備、執行認委會的決議、休會期間認委會有關事宜的聯絡及專家聘任等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認證公正委員會委員連選得連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後補委員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認委會會議審議送GDAC會長會議決議通過,並送會員大會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定於2016.10.29。
點擊率:712 發布時間: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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